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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品牌而注冊商標,節約商標注冊的時間,也有購買轉讓商標的。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操作中必須要注意事項有哪些?
商標轉讓也就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下來的有效期內,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一種方式。在《商標法》中記載,如果要進行商標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要簽訂轉讓協議書,然后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轉讓成功后商標局將予以公告,受讓人從公告日即有權利使用該商標。
商標轉讓通常有以下幾個方式:
1.合同轉讓;
2.繼受轉讓;
3.行政轉讓。
在我國,商標轉讓的流程為:
1.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商標局開始受理;
3.進行各項審查工作;
4.發布商標轉讓公告;
5.合法商標轉讓證明。
轉讓中介費、報國家局商標轉讓申請費500元、公證費三項,由于各地公證費價格是不一樣的,一般在500元左右,而轉讓中介費就有比較大的出入,價格低的一般是包含在商標轉讓價格中的,而價格高的一般會收10%的費用。
在東莞商標轉讓行為中應遵循商標在先申請的原則,商標轉讓人只能轉讓“在先申請”的商標,只是自己當前使用過,卻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是不能辦理商標轉讓的。商標轉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商標專有權轉讓的行為,轉讓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彼此不存在依附關系,在進行商標轉讓時要經雙方同意后進行,不得損害一方的利益等。商標必須與原商品企業的業務一起轉移,也就是說,不能只轉讓某一商品的商標而不轉讓該商品的生產業務。根據連同轉讓的原則,商標的轉讓必須是對該商品生產以及有關生產要素的轉讓。轉讓煙草制品、藥品時,受讓人要出具相應的證明。在商標轉讓前,一定要清楚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一旦商標超過十年,且商標持有者還沒有向商標局提交該商標的續展申請,商標局就會將該商標視為無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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