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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尤其是直播帶貨的興起,人們權利意識的高漲,最近有關商標權的糾紛顯著增加,很多商標因屬于通用名稱而被無效。
關于判斷某種名稱是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可以借鑒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條第1款,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詞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span>
我們判斷商品通用名稱要從時間節點、地域范圍、相關公眾、語言因素等方面考慮。
一、時間節點: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8條的規定:“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倍鴮τ谠谏虡松暾堖^程中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情形,則應當根據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加以認定?!叭绻暾垥r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span>
二、地域范圍
在實踐中,通用名稱所及地域范圍可能為全國,也可能為地方。對通用名稱地域范圍的判斷,司法實踐存是逐步發展的。法院在認定通用名稱時不再將廣泛性限定于全國范圍,并重點指出“是否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應根據相關公眾的認知來判斷。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有關的消費者和與該商品的營銷有關的經營者等”
《意見》對上述判斷標準進行了歸納,第7條第2款明確規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span>
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判斷其廣泛性應以特定產區及相關公眾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
三、相關公眾
相關公眾與地域范圍是緊密聯系的兩個標準。要注意‘消費者’并不是認定通用名稱唯一的‘相關公眾’,中國境內特定地域、特定行業的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成為通用名稱判定的主體。在判斷通用名稱時所參考的“公眾”更接近于一種特定群體的劃分,而絕非一般語意上的公眾。
四、語言因素
司法實踐中涉及語言因素的商標訴訟并不罕見。在認定某一名稱是否構成通用名稱時,應特別注意含有外文詞匯的名稱,對于此類名稱含義的判斷應考慮一般中國民眾的認知水平而不能僅從專業、行業的角度來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判斷含有外文詞匯的名稱是否構成通用名稱時,既考察其字詞含義被中國公眾理解的程度,也考察名稱本身是否被廣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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