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應當包括:
1、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3、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1、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在經國務院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的廣告上發布;
2、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3、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4、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務、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3、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五、商標使用證據審查
商標的使用證據是審理判決案件的依據。
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應當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
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復印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誤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面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工作單位或者職業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在證據目錄上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證據來源和內容兩方面審查商標使用證據的可靠性,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序、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確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商標局主要從以下方面審查商標使用證據:
1、標使用人是否是商標注冊人或經注冊人授權的人;
2、商標是否使用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3、商標使用時間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內;
4、商標使用地點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
5、商標是否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
商標局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認定:
1、原件、原物證明力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2、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3、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書面證言;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6、其他人提供語言優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語言;
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下列商標使用證據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使用事實的依據:
1、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2、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3、書面語言;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等;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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